夫妻一方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时通常不能发现隐藏的债务,故此在离婚手续办理结束之后,债权人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履行该没有约定的债务时,可以签署离婚债务类型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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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共有财产归各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共有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意向声明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随后批准一对夫妻。夫妻双方都明确打算一起承担债务。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支持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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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承认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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