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时效期的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不动产案件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五年将不予受理。未及时处理可能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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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期内,可选择直接起诉或行政复议。直接起诉适用于证据充分、案情明确的情况;行政复议则可在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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